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专升本”)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内教学函[2024]1号),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办学地点:
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乳业开发区);
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
锡林校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校友、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模,包括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内蒙古医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专升本”招生工作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统一考试考生:招生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报名要求通过资格审核并参加2024年全区专升本统一考试的普通考生和专项计划考生。
2、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2024年自治区专升本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的考生。
二、免试考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符合专升本报名条件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及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人
序号 | 专业 | 类别 | 小计 | 普通考生 | 专项计划 | 获奖免试 | 退役士兵 |
1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经管类 | 1 | 1 | |||
2 | 市场营销 | 经管类 | 10 | 10 | |||
3 | 蒙药学 | 农林生物医药类 | 10 | 10 | |||
4 | 药物制剂 | 农林生物医药类 | 20 | 20 | |||
5 | 药学 | 农林生物医药类 | 65 | 60 | 3 | 2 | |
6 | 护理学 | 医学类 | 89 | 80 | 3 | 6 | |
7 | 康复治疗学 | 医学类 | 38 | 29 | 2 | 7 | |
8 | 临床医学 | 医学类 | 48 | 47 | 1 | ||
9 | 蒙医学 | 医学类 | 26 | 24 | 2 | ||
10 | 医学检验技术 | 医学类 | 10 | 10 | |||
11 | 中医学 | 医学类 | 33 | 32 | 1 | ||
合计 | 350 | 323 | 11 | 16 | 0 |